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枣庄市益寿医学气功研究中心章程

点击次数:  更新时间:2014/6/19 17:14:29  

枣庄市益寿医学气功研究中心章程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第一条 本中心名称为枣庄市益寿医学气功研究中心(以下简称“本中心”),名称符合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和民政部《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》的规定。

第二条 本中心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、自愿举办、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 本中心宗旨: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规范,本中心设立的目的。

第四条 本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枣庄市民政局;本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枣庄市科技局。

第五条 本中心的住所地是:枣庄市市中区新声路6号。

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
第七条 本中心的举办者是高发营;开办资金:叁万元人民币。

第八条 本中心的业务范围:

(一)医学气功研究成果推广普及;

(二)研究医学空劲气功功法及基础理论;

(三)宣传医学气功文化保健、养生、健康益寿知识;

(四)研究医学气功外气临床与中医相结合应用;

(五)承接枣庄市科技局和相关部门委托的有关医学气功科研的其他事宜。

第九条 本中心的经费来源:

(一)个人出资;

(二)政府资助;

(三)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;

(四)利息;

(五)社会各企业和支持对医学气功者的捐赠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盈余不得分红。

第十一条 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十二条 本中心按照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。

第十三条 本中心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,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第十五条 本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
(一)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;
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。

第十六条 本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工作。

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清算期间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本中心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
第十七条 本中心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

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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